2017-04-27 (2017-04-06)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9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6-040032 事由:貴公司從事腳踏車製造業,並領有本府核發固定污染源「金屬表面清洗程序(含金屬表面塗裝)(H5403-00號)」操作許可證。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06年4月6日至貴公司現場稽查時,操作與許可證內容不符,未依許可證內容操作。 |
否 |
限2017-09-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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