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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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2 (2017-11-28)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環境用藥管理法第9條第1項 文號:42-107-050003 陳情或撤銷結果:資料鍵入錯誤,另行處分 事由:案經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查獲貴公司於104年5月22日報運進口快遞貨物乙批(簡易申報單第CX 04526J1482號,提單主號為:297-53665161,提單分號為:704600516),原申報貨名為「ORNAMENTAL」,查驗結果為「山甲牌0.47%滅蟻餌劑」,數量為390包。 本案經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函請貴公司提供個案委任書供核,惟貴公司無法提供,依據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17條第3項「進出口快遞貨物涉有虛報情事,如報關業者無法證明其確受委託報關者,應由報關業者負虛報責任。」。 該公司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而輸入偽造環境用藥,核已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00 不須繳納 |
2018-05-02 (2017-12-01)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環境用藥管理法第9條第1項 文號:42-107-050002 陳情或撤銷結果:資料鍵入錯誤,另行處分 事由:案經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查獲貴公司於104年5月22日報運進口快遞貨物乙批(簡易申報單第CX 04526J1483號,提單主號為:297-53665161,提單分號為:704600510),原申報貨名為「ORNAMENTATION」,查驗結果為「山甲牌0.47%滅蟻餌劑」,數量為360包。 本案經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函請該公司提供個案委任書供核,惟該公司無法提供,依據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17條第3項「進出口快遞貨物涉有虛報情事,如報關業者無法證明其確受委託報關者,應由報關業者負虛報責任。」。 該公司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而輸入偽造環境用藥,核已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00 不須繳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