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2-26 (2018-01-04)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30-107-020022 事由:台端經營之廷泉畜牧場,飼養豬隻約800頭,係屬水污染防治法公告列管之畜牧業(飼養豬達200頭以上者),領有之廢(污)水貯留許可文件(證號:桃縣環排許字第H3029-00號),經查許可有效期限至106年1月4日止,故稽查當日(107年1月4日)許可證已過期失效,視同未經許可逕行貯留回收使用廢水。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