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24888800
管制編號: H53A7661
事業名稱: 永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事業地址: 桃園市觀音區坑尾里濱海路廣興段二五一號
所在工業區: 非屬工業區類
產業類型: 未分類其他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
排放申報類型: 空氣污染;廢棄物
資料日期: 2024-03-24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地方環保局資料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逆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18-07-26
(2018-03-26)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7-070019
事由:貴公司一瀝青刨除料堆置區堆置地號(本市觀音區廣興段0941地號),未登載於本府核准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即逕行堆置。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5-08
(2018-07-25)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8-050017
事由:貴公司一瀝青刨除料堆置區堆置地號(本市觀音區廣興段0941地號),未登載於本府核准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即逕行堆置。
不須改善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5-29
(2019-03-15)
*違規情節重大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400000元整,命貴公司瀝青拌合程序(含堆置場)-瀝青混凝土製造程序停工。限改日期:108年03月22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8-050054
事由:貴公司污染源旋震動篩(E112)操作時有明顯破漏無法密閉收集,致空氣污染物明顯逸散至大氣中造成污染,未依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操作(密閉收集);另貴公司一年內經二次限期改善,仍繼續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限2019-03-2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4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01-19
(2020-10-06)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桃園市固定污染源及防制設備即時監控管理自治條例第5條第2項
文號:20-110-010011
事由:貴公司領有本府所核發之固定污染源「瀝青混凝土(含堆置場)-瀝青混凝土製造程序(M01),證號:操證字第H6201-02號」操作許可證,經本府於108年6月6日府環稽字第1080134085號函停工在案,故應依照自治條例第5條規定,於指定日起6個月內完成設置及提報監控連線設施確認報告書,本府前於108年11月8日府環空字第1080283227號函通知試車,並於說明四告知應符合自治條例第5條規定,應於109年5月8日前完成設置及提報監測設施確認報告書,雖貴公司於109年5月7日提送確認報告書,惟因補正日數超過90日,故本府於109年9月14日府環空字第1090234180號函駁回。貴公司未於期限內完成監控連線設施確認報告書,核已違反桃園市固定污染源及防制設備即時監控管理自治條例第5條第2項規定。
不須改善 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01-28
(2020-12-10)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至本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10年03月2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5條
文號:20-110-010047
事由:貴公司台南廠領有固定污染源瀝青混凝土製造程序(M01)操作許可證(南市府環操證字第D1581-00號),經本局於109年12月10日派員至貴廠進行稽查,發現缺失如下:1.現場堆置物無任何防制措施(未覆蓋防塵網) ,扣10點;2.輸送帶採密閉式輸送,惟密閉不完全,扣4點;3.車行路徑未有任何防制措施,扣10點;4.採自動洗車台洗車,惟稽查當時,洗車平台乾涸無水痕且出入口有明顯路面色差,扣4點;以上依「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缺失點數總計28點。
限2021-03-2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04-14
(2021-02-03)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4月30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1款,噪音管制標準第4條
文號:22-110-040024
事由:案經本局前於109年12月8日2時00分派員前往本市學甲區新達里瓦寮2-16號執行工廠噪音陳情案件稽查,經查噪音源為機械拌合原物料所產生之噪音,現場量測結果未符合該區第二類管制區夜間管制標準,依據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1款暨同法第24條第2項規定,本局現場以限期改善通知書通知限期於110年2月1日完成改善;於110年2月3日00時12分本局派員至原稽查點複查機械拌合原物料產生噪音改善情形,經現場量测均能音量為67.6分貝,背景音量為40.6分貝,因測量場所背景音量與欲測量音源之音量相差10分貝以上,故免予修正,本案現場量測噪音結果為67.6分貝,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1款暨噪音管制標準第4條第二類噪音管制區夜間時段噪音管制標準47分貝規定,有噪音管制稽查紀錄工作單及照片可稽。
限2021-04-30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22-110-070011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07-06
(2021-05-27)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42000元整,本案已於110年5月28日交付改善通知書(通知書編號:000152)通知限期於110年6月6日前改善完成。 限改條件:現場測量噪音符合噪音管制標準。限改日期:110年06月06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1款,噪音管制標準第4條
文號:22-110-070011
事由:案經本局於109年12月8日2時00分派員前往位於本市學甲區新達里瓦寮2-16號永䥶公司執行工廠噪音陳情案件稽查,經查噪音源為該廠機械拌合原物料所產生之噪音,現場量測結果未符合該區工廠第二類管制區夜間管制標準,是本局現場以限期改善通知書通知限期於110年2月1日完成改善;爰於110年2月3日00時12分本局派員至原稽查地點複查該廠機械拌合原物料產生噪音改善情形,現場量測結果仍未符合該區工廠第二類管制區夜間管制標準,本局於110年4月19日以環稽字第1100039569號函裁處書限期於110年4月30日前完成改善;案經本局於110年5月27日22時10分許另派員前往稽查,經查噪音源仍為該廠機械運轉所產生之噪音,現場量測結果均能音量為61.8分貝,背景音量為44.1分貝,因測量場所背景音量與欲測量音源之音量相差10分貝以上,故免予修正,是本案現場量測噪音結果為61.8分貝,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第4條規定工廠第二類噪音管制區夜間時段噪音管制標準47分貝,顯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1款暨噪音管制標準第4條規定,有噪音管制稽查紀錄工作單及照片可稽,本局已於110年5月28日以限期改善通知書(通知書編號:000152)通知該廠限期於110年6月6日完成改善,經限期改善仍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者,按次處罰。
限2021-06-06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22-110-070017
42,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07-30
(2021-06-30)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本案已於110年7月1日交付改善通知書(通知書編號:000157),限期於110年7月7日前改善完成。 限改條件:現場測量噪音符合噪音管制標準。限改日期:110年07月07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1款,噪音管制標準第4條
文號:22-110-070017
事由:案經本局於109年12月8日2時00分派員前往位於本市學甲區新達里瓦寮2-16號永䥶公司執行工廠噪音陳情案件稽查,經查噪音源為該廠機械拌合原物料所產生之噪音,現場量測結果未符合該區工廠第二類管制區夜間管制標準,是本局現場以限期改善通知書通知限期於110年2月1日完成改善;爰於110年2月3日00時12分本局派員至原稽查地點複查該廠機械拌合原物料產生噪音改善情形,現場量測結果仍未符合該區工廠第二類管制區夜間管制標準,本局於110年4月19日以環稽字第1100039569號函裁處書限期於110年4月30日前完成改善;本局於110年5月27日22時10分許另派員前往稽查,現場量測結果仍未符合該區工廠第二類管制區夜間管制標準,本局於110年5月28日以限期改善通知書(通知書編號:000152)限期於110年6月6日前完成改善;本局於110年6月30日22時10分許另派員前往稽查,經查噪音源仍為該廠機械運轉所產生之噪音,現場量測均能音量為64.5分貝,背景音量為55.1分貝,因測量場所背景音量與欲測量音源之音量相差9.4分貝,修正音量後為64.0分貝,是本案現場量測噪音結果為64.0分貝,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第4條規定工廠第二類噪音管制區夜間時段噪音管制標準47分貝,顯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1款暨噪音管制標準第4條規定,有噪音管制稽查紀錄工作單及照片可稽,本局已於110年7月1日以限期改善通知書(通知書編號:000157)通知該廠限期於110年7月7日完成改善,經限期改善仍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者,按次處罰。
限2021-07-0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08-24
(2021-08-04)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6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10月2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0-080008
事由:貴公私場所係從事瀝青拌合作業,原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瀝青拌合程序(含堆置場)-瀝青混凝土製造程序(證號H6201-02)」,有效期限至110年4月12日止,係屬行政院環保署公告第二批「瀝青拌合程序」,應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始得操作。惟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10年8月4日會同貴公私場所人員進行現場稽查作業,稽查時現場污染源運作中(現場投入原料(刨除料)至製程污染源旋轉式乾燥爐(E105)運轉中,並有產品(瀝青混凝土)產出),且貴公私場所未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即逕行操作。

訴願駁回
限2021-10-2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600,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23-05-24
(2023-04-26)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
文號:20-112-050033
事由:貴廠領有本府核發固定污染源「瀝青拌合程序(含堆置場)-瀝青混凝土製造程序(M01)」操作許可證(操證字第H6998-00號)。製程屬「第一、二批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管制對象,其污染源旋轉式乾燥爐(E111及E105)之排放管道P101及P102,檢測頻率為第2級,需每半年進行定期檢測,惟查貴廠自111年2月8日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後,至111年6月30日前皆未依「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進行第1次定期檢測及申報,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規定。
不須改善 160,000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