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2-06 (2022-10-26) |
苗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並限期於112年03月03日前完成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9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6條第1項 文號:21-112-020037 事由:臺端所屬柴油車號:923-Y7,111年10月26日行經本縣苗栗市台13線31.3公里處,經目視判煙有污染之虞,嗣經通知限期檢驗,惟未於指定期限內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已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