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9-26 (2018-09-05) |
苗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10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07-090009 事由:貴公司所屬台灣分公司產出之事業廢棄物廢潤滑油(D-1703)於106年8月(0.315噸)、12月(0.59噸)及107年2月(0.39噸)、4月(0.24噸)逾核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最大月產生量(0.13噸)10%。 |
否 |
限2018-10-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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