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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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14 (2008-08-28)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第52條 文號:30-097-100006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00 已分期已繳清 |
2010-10-15 (2010-09-02)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40000元整。限改日期:099年11月30日。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099-100010 |
否 |
限2010-11-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40,000 已分期已繳清 |
2011-08-22 (2011-06-03) |
督察總隊 |
主旨:罰鍰新臺幣410000元整。限改日期:101年01月01日。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0-080001 |
否 |
限2012-01-0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4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
2012-02-03 (2012-02-01) |
督察總隊 |
主旨:罰鍰新臺幣110000元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1-020001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法令見解歧異,應將連續處罰之條件、前後舉發之間隔及期間以命令為明確之規範。 |
不須改善 |
110,000 不須繳納 |
2012-02-03 (2012-02-03) |
督察總隊 |
主旨:罰鍰新臺幣110000元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1-020003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法令見解歧異,應將連續處罰之條件、前後舉發之間隔及期間以命令為明確之規範。 |
不須改善 |
110,000 不須繳納 |
2012-02-03 (2012-02-24) |
督察總隊 |
主旨:罰鍰新臺幣110000元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1-020002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法令見解歧異,應將連續處罰之條件、前後舉發之間隔及期間以命令為明確之規範。 |
不須改善 |
110,000 不須繳納 |
2012-02-04 (2012-02-04) |
督察總隊 |
主旨:罰鍰新臺幣110000元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1-020004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法令見解歧異,應將連續處罰之條件、前後舉發之間隔及期間以命令為明確之規範。 |
不須改善 |
110,000 不須繳納 |
2012-02-07 (2012-02-05) |
督察總隊 |
主旨:罰鍰新臺幣110000元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1-020005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法令見解歧異,應將連續處罰之條件、前後舉發之間隔及期間以命令為明確之規範。 |
不須改善 |
110,000 不須繳納 |
2012-02-07 (2012-02-06) |
督察總隊 |
主旨:罰鍰新臺幣110000元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1-020006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法令見解歧異,應將連續處罰之條件、前後舉發之間隔及期間以命令為明確之規範。 |
不須改善 |
110,000 不須繳納 |
2012-02-07 (2012-02-07) |
督察總隊 |
主旨:罰鍰新臺幣110000元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1-020007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法令見解歧異,應將連續處罰之條件、前後舉發之間隔及期間以命令為明確之規範。 |
不須改善 |
110,000 不須繳納 |
2012-02-08 (2012-02-08) |
督察總隊 |
主旨:罰鍰新臺幣110000元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1-020008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法令見解歧異,應將連續處罰之條件、前後舉發之間隔及期間以命令為明確之規範。 |
不須改善 |
110,000 不須繳納 |
2012-02-09 (2012-02-09) |
督察總隊 |
主旨:罰鍰新臺幣110000元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1-020009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法令見解歧異,應將連續處罰之條件、前後舉發之間隔及期間以命令為明確之規範。 |
不須改善 |
110,000 不須繳納 |
2012-02-10 (2012-02-10) |
督察總隊 |
主旨:罰鍰新臺幣110000元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1-020010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法令見解歧異,應將連續處罰之條件、前後舉發之間隔及期間以命令為明確之規範。 |
不須改善 |
110,000 不須繳納 |
2012-02-13 (2012-02-11) |
督察總隊 |
主旨:罰鍰新臺幣110000元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1-020011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法令見解歧異,應將連續處罰之條件、前後舉發之間隔及期間以命令為明確之規範。 |
不須改善 |
110,000 不須繳納 |
2012-02-13 (2012-02-12) |
督察總隊 |
主旨:罰鍰新臺幣110000元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1-020012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法令見解歧異,應將連續處罰之條件、前後舉發之間隔及期間以命令為明確之規範。 |
不須改善 |
110,000 不須繳納 |
2012-02-13 (2012-02-13) |
督察總隊 |
主旨:罰鍰新臺幣110000元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1-020013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法令見解歧異,應將連續處罰之條件、前後舉發之間隔及期間以命令為明確之規範。 |
不須改善 |
110,000 不須繳納 |
2012-02-14 (2012-02-14) |
督察總隊 |
主旨:罰鍰新臺幣110000元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1-020014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法令見解歧異,應將連續處罰之條件、前後舉發之間隔及期間以命令為明確之規範。 |
不須改善 |
110,000 不須繳納 |
2012-02-21 (2012-02-10) |
督察總隊 |
主旨:罰鍰新臺幣110000元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1-020017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法令見解歧異,應將連續處罰之條件、前後舉發之間隔及期間以命令為明確之規範。 |
不須改善 |
110,000 不須繳納 |
2012-02-21 (2012-02-11) |
督察總隊 |
主旨:罰鍰新臺幣110000元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1-020018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法令見解歧異,應將連續處罰之條件、前後舉發之間隔及期間以命令為明確之規範。 |
不須改善 |
110,000 不須繳納 |
2012-02-21 (2012-02-12) |
督察總隊 |
主旨:罰鍰新臺幣110000元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1-020019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法令見解歧異,應將連續處罰之條件、前後舉發之間隔及期間以命令為明確之規範。 |
不須改善 |
110,000 不須繳納 |
2012-02-21 (2012-02-15) |
督察總隊 |
主旨:罰鍰新臺幣110000元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1-020020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法令見解歧異,應將連續處罰之條件、前後舉發之間隔及期間以命令為明確之規範。 |
不須改善 |
110,000 不須繳納 |
2012-02-21 (2012-02-16) |
督察總隊 |
主旨:罰鍰新臺幣110000元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1-020021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法令見解歧異,應將連續處罰之條件、前後舉發之間隔及期間以命令為明確之規範。 |
不須改善 |
110,000 不須繳納 |
2012-02-21 (2012-02-17) |
督察總隊 |
主旨:罰鍰新臺幣110000元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1-020022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法令見解歧異,應將連續處罰之條件、前後舉發之間隔及期間以命令為明確之規範。 |
不須改善 |
110,000 不須繳納 |
2012-02-21 (2012-02-18) |
督察總隊 |
主旨:罰鍰新臺幣110000元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1-020023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法令見解歧異,應將連續處罰之條件、前後舉發之間隔及期間以命令為明確之規範。 |
不須改善 |
110,000 不須繳納 |
2012-02-21 (2012-02-19) |
督察總隊 |
主旨:罰鍰新臺幣110000元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1-020024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法令見解歧異,應將連續處罰之條件、前後舉發之間隔及期間以命令為明確之規範。 |
不須改善 |
110,000 不須繳納 |
2012-02-21 (2012-02-20) |
督察總隊 |
主旨:罰鍰新臺幣110000元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1-020025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法令見解歧異,應將連續處罰之條件、前後舉發之間隔及期間以命令為明確之規範。 |
不須改善 |
110,000 不須繳納 |
2012-02-21 (2012-02-21) |
督察總隊 |
主旨:罰鍰新臺幣110000元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1-020026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法令見解歧異,應將連續處罰之條件、前後舉發之間隔及期間以命令為明確之規範。 |
不須改善 |
110,000 不須繳納 |
2012-02-22 (2012-02-22) |
督察總隊 |
主旨:罰鍰新臺幣110000元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1-020027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法令見解歧異,應將連續處罰之條件、前後舉發之間隔及期間以命令為明確之規範。 |
不須改善 |
110,000 不須繳納 |
2012-02-23 (2012-02-23) |
督察總隊 |
主旨:罰鍰新臺幣110000元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1-020028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法令見解歧異,應將連續處罰之條件、前後舉發之間隔及期間以命令為明確之規範。 |
不須改善 |
110,000 不須繳納 |
2012-02-24 (2012-02-24) |
督察總隊 |
主旨:罰鍰新臺幣110000元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1-020029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法令見解歧異,應將連續處罰之條件、前後舉發之間隔及期間以命令為明確之規範。 |
不須改善 |
110,000 不須繳納 |
2012-02-29 (2012-02-25) |
督察總隊 |
主旨:罰鍰新臺幣110000元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1-020030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法令見解歧異,應將連續處罰之條件、前後舉發之間隔及期間以命令為明確之規範。 |
不須改善 |
110,000 不須繳納 |
2012-02-29 (2012-02-26) |
督察總隊 |
主旨:罰鍰新臺幣110000元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1-020031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法令見解歧異,應將連續處罰之條件、前後舉發之間隔及期間以命令為明確之規範。 |
不須改善 |
110,000 不須繳納 |
2012-02-29 (2012-02-27) |
督察總隊 |
主旨:罰鍰新臺幣110000元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1-020032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法令見解歧異,應將連續處罰之條件、前後舉發之間隔及期間以命令為明確之規範。 |
不須改善 |
110,000 不須繳納 |
2012-02-29 (2012-02-28) |
督察總隊 |
主旨:罰鍰新臺幣110000元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1-020033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法令見解歧異,應將連續處罰之條件、前後舉發之間隔及期間以命令為明確之規範。 |
不須改善 |
110,000 不須繳納 |
2012-02-29 (2012-02-29) |
督察總隊 |
主旨:罰鍰新臺幣110000元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1-020034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法令見解歧異,應將連續處罰之條件、前後舉發之間隔及期間以命令為明確之規範。 |
不須改善 |
110,000 不須繳納 |
2012-03-01 (2012-03-01) |
督察總隊 |
主旨:罰鍰新臺幣110000元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1-030001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法令見解歧異,應將連續處罰之條件、前後舉發之間隔及期間以命令為明確之規範。 |
不須改善 |
110,000 不須繳納 |
2012-03-03 (2012-03-02) |
督察總隊 |
主旨:罰鍰新臺幣110000元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1-030002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法令見解歧異,應將連續處罰之條件、前後舉發之間隔及期間以命令為明確之規範。 |
不須改善 |
110,000 不須繳納 |
2012-10-22 (2012-09-03)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80000元整。限改日期:101年10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1-100022 |
否 |
限2012-10-31前改善 待改善 |
8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2-12-13 (2012-01-03) |
督察總隊 |
主旨:罰鍰新臺幣1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1-110006 |
否 | 不須改善 |
1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3-07-26 (2013-06-05)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2-070023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4-12-04 (2014-10-24)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00元整。限改日期:103年12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 文號:30-103-120008 |
否 |
限2014-12-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4-12-04 (2014-10-24)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00元整。限改日期:103年12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3-120009 |
否 |
限2014-12-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5-02-12 (2015-01-14)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4年04月2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04-020023 |
否 |
限2015-04-2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5-02-13 (2015-01-06)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80000元整。限改日期:104年03月0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4-020016 |
否 |
限2015-03-0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8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5-05-07 (2015-04-22)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04-050005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5-05-11 (2015-03-31)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70000元整。限改日期:104年06月0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4-050005 |
否 |
限2015-06-0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7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5-09-25 (2015-08-18)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貴公司應於限改日期前改善完成,屆期本局將派員前往複查,倘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104年10月15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04-090028 |
否 |
限2015-10-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6-12-07 (2016-09-30)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期於105年12月12日前完成改善且檢具符合放流水標準之檢測報告(項目須包含懸浮固體)及「改善措施執行完成報告書」報請查驗,否則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按次處罰;檢測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之檢驗測定機構辦理。限改日期:105年12月1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5-120002 |
否 |
限2016-12-1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0 已分期已繳清 |
2016-12-07 (2016-09-30)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12月1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05-120003 |
否 |
限2016-12-1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0 已分期已繳清 |
2019-02-13 (2018-11-14)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並限期於108年3月28日前完成改善,請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提送改善或證明文件至本局。限改日期:108年03月2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 文號:20-108-020005 事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7年11月14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督察作業,查貴公司係從事皮革製品製造,領有皮革整製程序(M02)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0737-00號),該製程主要防制設備為袋式集塵器及水洗塔,督察時空污防制設備操作中,惟未依許可內容每日記錄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操作情形,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 |
否 |
限2019-03-2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已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