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7-23 (2018-06-29)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經本局於107年7月23日派員前往貴公司複查結果,認定完成改善)。限改日期:107年07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 文號:20-107-070029 事由:未取得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即逕行作業,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11條及第20條規定。 |
否 |
限2018-07-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已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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