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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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3 (2019-05-17)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5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 文號:30-108-070007 事由:貴院於本市大甲區光明路6號從事醫院、醫事機構,領有本局核發之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1385-05號),經本局於108年5月17日派員前往稽查結果發現,貴院未依許可登記之記錄頻率每日記錄活性污泥曝氣池(T01-2)之SV30操作參數及接觸氧化池(T01-3)之溶氧值(即DO)操作參數值1次,皆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規定;貴院已於108年6月25日以順醫字第1080010號函檢具改善完成證明文件,予以認定改善完成。 |
否 | 不須改善 |
10,5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7-17 (2018-06-13)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7月18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 文號:30-107-070029 事由:1.貴院於本市大甲區光明路6號從事醫院、醫事機構,領有本局核發之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1385-05號),經本局於107年6月13日派員前往稽查結果發現,貴院未依許可登記之記錄頻率每日登載活性污泥曝氣池(T01-2)之SV30操作參數及接觸氧化池(T01-3)之溶氧值(即DO)操作參數值1次,皆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規定。 2.違規限期改善部分:貴院已於107年7月13日以順安總字第1070000006號函檢具改善完成證明文件,予以認定改善完成。 |
否 |
限2018-07-1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