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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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04 (2018-08-29)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3000元整,限期於107年10月17日前完成改善且檢具符合放流水標準之檢測報告(項目須包含懸浮固體等項目)及「改善措施執行完成報告書」或停工、停業等證明文件報請查驗,否則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7年10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7-100006 事由:貴公司位於本市大雅區中清路四段428號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1591-04號),經本局於107年8月29日派員前往查核並於放流口採樣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檢測值:36.5mg/L(限值:3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18-10-1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3,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