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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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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3 (2023-04-18) |
南投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12-070003 事由:臺端(即 來燕畜牧場)從事雞隻飼養即自產禽蛋洗選作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2年4月18日進行洗選蛋業者專案稽查工作,查獲台端經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登記飼養蛋雞179200隻,(農畜牧燈字第219786號),已達水污染防治法應列管事業規模且應取得水污染防治相關許可證(文件),惟稽查時,臺端共同經營來燕畜牧場與燕來畜牧場(雞舍共同構築即共同進出大門),其雞舍洗蛋廢水未經處理直接排放至隔壁農地,最終留置嘉興排水。臺端經營來燕畜牧場未取得本府核准水污染防治相關許可證(文件)逕行排放事業廢水,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臺端(即 來燕畜牧場)從事雞隻飼養即自產禽蛋洗選作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2年4月18日進行洗選蛋業者專案稽查工作,查獲臺端經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登記飼養蛋雞179200隻,(農畜牧登字第219786號),已達水污染防治法應列管事業規模且應取得水污染防治相關許可證(文件),惟稽查時,臺端共同經營來燕畜牧場與燕來畜牧場(雞舍共同構築即共同進出大門),其雞舍洗蛋廢水未經處理直接排放至隔壁農地,最終留置嘉興排水。臺端經營來燕畜牧場未取得本府核准水污染防治相關許可證(文件)逕行排放事業廢水,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