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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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9 (2017-09-21) |
南投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07-010002 事由:1.執行環保署交辦案件稽查,專案編號:EP1060201,稽查時出示證件表明來意。 2.經查上開公司檢核期限2017/04/28~2019/04/28,該公司再利用廢棄物R-1106燃煤飛灰,再利用用途:混凝土攙和物,最大月再利用量:1177.75公噸/月,又該公司106年1月份再利用量1452.95公噸,已超出檢核量10%,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予以告發。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