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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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7 (2017-09-20)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38400元整,並限期於107年1月12日前,檢具改善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7年01月2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6-120017 事由:放流水檢驗結果懸浮固體為6510mg/L、化學需氧量3650mg/L、生化需氧量561mg/L(放流水標準分別為150mg/L,60mg/L及80mg/L),均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否 |
限2018-01-2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8,4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