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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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9 (2019-03-06)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期於107年5月10日前貯存地點完成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爾後請確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辦理。限改日期:108年05月1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08-040005 事由:貴公司設籍於本縣鹿港鎮工業東三路11號從事塑膠製品製造業,廠內堆置廢塑膠布、廢油、廢乾燥劑粉末等事業廢棄物,未於貯存地點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案經中區督察大隊於108年3月6日現場督查屬實。 |
否 |
限2019-05-1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