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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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8 (2020-05-08)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5000元整,應於109年7月30日前,封堵補強疏漏處,並檢具改善完成證明文件、照片,倘貴公司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其確認簽章後,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9年07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30-109-060024 事由:廢水收集管閥門未緊閉以致部分製程作業廢水疏漏至周界水體,且未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未於3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 |
否 |
限2020-07-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5,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