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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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1 (2018-08-17)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請貴公司於108年4月9日前改善完成,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36條規定檢具固定污染源符合排放標準之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1條第1項規定視為未完成改善。限改日期:108年04月0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7-120018 事由:於本縣和美鎮四張里鎮西路211、213號設廠,從事印染整理相關作業,領有印染整理程序(M01)操作許可證(證號:府授環空操證字第N2481-00號),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7年8月17日派員稽查,執行該製程之排放管道P001揮發性有機物稽查檢測作業,經檢測結果甲苯排放量為1.22g/s,未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7條規定(排放標準為甲苯≦1.049g/s)。 |
否 |
限2019-04-0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