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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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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7 (2024-05-09)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6000元整,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13/8/1前),檢具(1)廢水處理設施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測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113/5/9後之報告即可),檢測項目須包含懸浮固體、生化需氧量及化學需氧量,(2)自113/5/10起至提送日止之「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讀數」每日紀錄文件,倘設有廢水專責人員,該資料應經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08月0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第2項 文號:30-113-060015 事由:稽查當日於核准之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檢測值334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1.227倍及生化需氧量檢測值2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80mg/L)1.5倍,次查廢(污)水處理設施操作紀錄,放流口水表讀值僅記錄至113年4月18日。 |
否 |
限2024-08-0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