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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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6 (2018-04-01)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20-107-120021 事由:於本縣北斗鎮大新里大新路52號設廠,從事印染整理相關作業,領有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證號:府授環空煤用證字第N0054-00號,有效日期至107年3月26日止),經查貴公司107年1月至6月及7月至8月煙煤申報情形紀錄表中,4至6月份申報使用量為474公噸、7月至8月份申報使用量為172.04公噸,惟使用期間貴公司尚未取得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即進行購買及使用。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