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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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9 (2021-03-10)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請於限期屆滿前完成記點缺失項目之改善,並檢具相關改善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1條第1項規定視為未完成改善,依同法第62條第1項規定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0年08月1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3-110-050001 事由:所辦理「彰化縣立明倫國民中學老舊校舍拆除重建工程-主體」(管制編號:N108N51061-1),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0年3月10日派員前往稽查,經查該工地物料堆置-防塵布、防塵網未完全覆蓋堆置之物料或破損,致影響防制效果,記缺失點數4點、車行路徑-第一級營建工程工地內之車行路徑,實施面積未達80%及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粗級配(或其他同等功能之粒料)舖設厚度不足,致影響防制效果,記缺失點數4點、裸露地表-第一級營建工程,實施面積未達80%,記缺失點數4點,以上共計缺失點數12點。 |
否 |
限2021-08-1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