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3-14 (2021-09-11)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臺端應確實於文到日起立即全部停工,倘經查獲未遵行停工命令,將依水污染防治法第34條第1項規定移請司法機關偵辦,並依行政執行法第27條規定,以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停工命令。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11-030010 事由:貴企業廢紙整理、打包處理流程中產生事業廢水,經查臺端未領有廢(污)水排放許可證(文件)即逕行排放未經妥善處理之事業廢水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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