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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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4 (2018-10-11)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並命文到之日起停止進養豬隻,並於15日內完成出清、停養,台端如因實際困難無法依限出清,應於文到日15日內提報出清計畫書(出清計畫應計載其每月底應出清之數量,及畜養、停養之畜舍面積,及出清期間糞尿廢水處理方式),逕送本縣環境保護局審查核定後按計畫執行,倘未於期限內提報畜養豬隻出清計畫且未出清者,將依水污染防治法第34條第1項規定移請司法單位偵辦,並依行政執行法第27條規定,以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執行停養命令。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32條第1項 文號:30-107-120070 事由:台端未領有土壤處理許可證即逕行排放未經妥善處理之事業廢水於土壤。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