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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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7 (2018-07-20)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並命貴公司自文到次日起該製程停工,並限期於108年3月5日前申請取得操作許可證,始得作業,以符合法令規定。限改日期:108年03月05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7-110002 事由:貴公司於本縣線西鄉塭仔村沿海路1段287巷24-1號設廠,從事漆料加工製造相關作業,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7年7月20日派員稽查,查貴公司之有機溶劑(甲苯),其使用量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有機溶劑作業程序),惟皆未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文件而逕行設置及操作。 |
否 |
限2019-03-0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