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2-14 (2018-11-07)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4月1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08-020003 事由:該址從事養豬業,領有水污染防治許可證(彰縣環水許字第02725-01號)在案(106.2.24~108.1.18),稽查時作業中,經查該廠放流口設有一未登載於許可文件之軟管,連結至溝渠底部排放,核以違反水污染防治第14條相關規定,予以告發。 |
是 訴願駁回 |
限2019-04-1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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