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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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3 (2019-07-22)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59994元整,應於109年5月15日前,檢具疏漏設施改善具體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倘台端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9年05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30-109-030029 事由:查場內原水收集溝因溝壁破損及遭鼠患產生之孔洞致收集之畜牧廢水部分疏漏至周界外地面水體,並採該排放口水樣送驗,檢測結果懸浮固體2440mg/L(放流水標準150mg/L)、生化需氧量1610mg/L(放流水標準80mg/L)及化學需氧量6160mg/L(放流水標準60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否 |
限2020-05-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59,994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