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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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1 (2017-05-11)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62000元整,並限期106年8月4日前,檢具未經許可排放口已完全封除之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再經稽查發現以未經許可排放口排放廢水行為,將依法命令停止飼養。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1條第1項 文號:30-106-070068 事由:現場稽查,發現場內畜牧廢水由原廢水收集溝,未經廢水流程處理,以未經核准之放流口排放於地面水體,採樣檢驗結果:懸浮固體285mg/L(放流水標準150 mg/L)、生化需氧量436 mg/L(放流水標準80 mg/L)及化學需氧量647 mg/L(放流水標準600 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否 | 不須改善 |
162,0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