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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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8 (2018-08-17)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21000元整,命台端於108年1月16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檢測項目須包含懸浮固體、化學需氧量及生化需氧量,倘該場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該場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分。限改日期:108年01月1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7-110018 事由:於放流口採水樣檢驗結果懸浮固體濃度為109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150 mg/L)6.27倍),化學需氧量濃度為289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450 mg/L)5.42倍),生化需氧量濃度為56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80 mg/L)6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否 |
限2019-01-1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1,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