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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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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0 (2024-11-26)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984元整,請依限於114年3月24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 (稽查日113年11月26日後之檢驗報告均可),檢測項目須包含懸浮固體、生化需氧量及化學需氧量,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4年03月2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4-020011 事由:於放流口採取水樣送驗,檢測結果懸浮固體2,910mg/L(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8.4倍)、生化需氧量320mg/L(放流水標準限值8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3倍)、化學需氧量4,330mg/L(放流水標準限值45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8.62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否 |
限2025-03-2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2,984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