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果紙袋有限公司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27480283
管制編號: P48A6057
事業名稱: 青果紙袋有限公司
事業地址: 雲林縣虎尾鎮惠來里路墘三○號
所在工業區: 非屬工業區類
產業類型: 瓦楞紙板及紙容器製造業
排放申報類型: 水污染;廢棄物
資料日期: 2024-03-24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地方環保局資料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正向排序
2021-08-03
(2020-12-10)
雲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10-080010
事由:1.本局於109年12月10日09時25分至現場查察,稽查時於該溝渠發現遭不明廢污水污染,整條溝渠水體呈現藍色,本局立即採集該溝渠之水體未發現有機溶劑及化學異味,沿該溝渠上游處發現青果紙袋有限公司(紙漿、紙、紙製品製造業)排放廢污水(呈藍色)之情事。 2.遂會同該廠業者至廠內查察,稽查當時該廠係從事紙袋製造且有印刷製程,據業者表示該廠所排放之污水為員工清洗手部所產生,惟該廠未妥善處理該污水致污染溝渠,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依法告發。 3.另稽查時該廠紙袋塗佈油膜製程中,設有蒸汽冷凝回收系統,據業者表示該系統使用清水噴灑蒸氣並循環使用,待無法使用時不定期排放廢水,經查該廠屬水污染列管之事業,且製程中有產生廢水(稽查時未排放),且依業者自述顯示該廢水貯留於蒸氣冷凝回收系統內,惟查該廠未領有貯留許可,逕行廢水貯留之行為,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依法告發,並勒令事業全部停工或停業。 4.另有關該廠製程產生之廢紙,其貯存地點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依法告發。 5.另有關該溝渠之污染,本局已於溝渠下游處設置簡易阻隔措施,並限業者於109年12月18日前將該溝渠內廢污水清除處理完成。 6.已告知業者分別違反上述法令並與其確認紀錄內容無誤,如有疑義請於文到期限內向本局提出陳述意見,逾期視同放棄。 7.業者現場拒絕簽名。 1.依據110年02月20日1090017847簽呈辦理,於110年06月18日10時46分再至該廠會同業者查察。 2.依現場稽查情形及行政罰法第25條規定,該公司為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之事業,稽查現場有排放廢污水之情事,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依法告發。 3.另稽查當時所告發之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規定,仍維持原告發。 4.已當面告知該公司人員,已違反上述條款,如有疑義可於文到期限內,提出陳述意見,逾期視同放棄。 5.當面告知該公司人員確實遵守環保相關規定,以免再受罰。
不須改善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07-26
(2020-12-10)
雲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10-070009
事由:1.本局於109年12月10日09時25分至現場查察,稽查時於該溝渠發現遭不明廢污水污染,整條溝渠水體呈現藍色,本局立即採集該溝渠之水體未發現有機溶劑及化學異味,沿該溝渠上游處發現青果紙袋有限公司(紙漿、紙、紙製品製造業)排放廢污水(呈藍色)之情事。 2.遂會同該廠業者至廠內查察,稽查當時該廠係從事紙袋製造且有印刷製程,據業者表示該廠所排放之污水為員工清洗手部所產生,惟該廠未妥善處理該污水致污染溝渠,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依法告發。 3.另稽查時該廠紙袋塗佈油膜製程中,設有蒸汽冷凝回收系統,據業者表示該系統使用清水噴灑蒸氣並循環使用,待無法使用時不定期排放廢水,經查該廠屬水污染列管之事業,且製程中有產生廢水(稽查時未排放),且依業者自述顯示該廢水貯留於蒸氣冷凝回收系統內,惟查該廠未領有貯留許可,逕行廢水貯留之行為,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依法告發,並勒令事業全部停工或停業。 4.另有關該廠製程產生之廢紙,其貯存地點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依法告發。 5.另有關該溝渠之污染,本局已於溝渠下游處設置簡易阻隔措施,並限業者於109年12月18日前將該溝渠內廢污水清除處理完成。 6.已告知業者分別違反上述法令並與其確認紀錄內容無誤,如有疑義請於文到期限內向本局提出陳述意見,逾期視同放棄。 7.業者現場拒絕簽名。 1.依據110年02月20日1090017847簽呈辦理,於110年06月18日10時46分再至該廠會同業者查察。 2.依現場稽查情形及行政罰法第25條規定,該公司為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之事業,稽查現場有排放廢污水之情事,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依法告發。 3.另稽查當時所告發之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規定,仍維持原告發。 4.已當面告知該公司人員,已違反上述條款,如有疑義可於文到期限內,提出陳述意見,逾期視同放棄。 5.當面告知該公司人員確實遵守環保相關規定,以免再受罰。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