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5-31 (2019-03-15) |
雲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5月15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8-050035 事由:台端所屬之畜牧場於108年3月15日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派員至放流口採樣,採樣結果如下:懸浮固體:200mg/L(標準:150mg/L)、化學需氧量:1320mg/L(標準:6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19-05-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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