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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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17 (2016-12-19) |
雲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93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6-030011 事由:(一)貴公司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5年12月29日前往督察,查獲貴公司未申請取得廢水排放許可證(文件)而逕行排放廢水於地面水體,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二)另稽查當日於貴公司廢水排放口採取水樣送驗,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232mg/L(放流水標準:100mg/L),懸浮固體為14700mg/L(放流水標準:50mg/L),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932,000 已分期已繳清 |
2017-03-03 (2016-12-19) |
雲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5月10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 文號:20-106-030005 事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5年12月19日會同本縣環境保護局派員前往違反地點查察,稽查當時受處分人正進行辦理土石洗選操作及堆置土石,堆置量逾3萬立方米,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五批應申辦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證即逕行作業,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第2項規定。 |
否 |
限2017-05-1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