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3-04 (2018-04-23) |
雲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3月31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 文號:20-108-030001 事由:貴行經營豆皮製造業,經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107年4月23日至現場稽查,現場設有一座燃油鍋爐(蒸氣蒸發量2噸/小時以上),屬固定污染源公告應申請設置操作許可證之事業,未取得設置許可證逕行設置,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19-03-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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