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2-26 (2018-03-28) |
雲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3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 文號:20-108-020003 事由:貴廠經營豆皮製造業,經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107年3月28日至現場稽查,現場設有一燃油鍋爐(蒸氣蒸發量3.6噸/小時),屬固定污染源公告應申請設置操作許可證之事業,未取得設置許可證逕行設置,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19-03-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已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