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5-09 (2019-03-19) |
雲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5月01日。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8-050013 事由:台端所屬之畜牧場於108年3月19日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派員至放流口採樣,採樣結果如下:懸浮固體:185mg/L(標準:150mg/L)、化學需氧量:675mg/L(標準:6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19-05-0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