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3-30 (2022-03-04) |
嘉義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 文號:44-111-030028 事由:貴公司未依規定於隔週週五(111年3月4日)以前執行111年2月20日至2月26日之GPS週確認作業,經本局111年3月10日IWMS系統勾稽查核,查有1輛清運機具(車號:006-UW)未於期限內完成此作業,涉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暨「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清運機具及其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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