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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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28 (2010-05-25)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099年05月27日。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9條 文號:30-099-060009 |
否 |
限2010-05-27前改善 待改善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2-08-19 (2022-05-31)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848400元整,另本案於111年6月20日送達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通知書編號:006548)限期111年7月20日改善完成,本局於111年8月3日確認改善完成在案。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1-080019 事由:貴公司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本局111年5月31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放流口旁有一股廢水排放於地面水體,本次於排放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pH檢驗值1.1,標準值6~9;懸浮固體檢驗值169 mg/L,標準值30 mg/L;銅檢驗值3400mg/L,標準值1.5mg/L;鎘檢驗值0.027mg/L,標準值0.02mg/L)未符合金屬表面處理業之放流水標準。現場發現該股廢水係由浸泡槽產生之一般酸性廢水,由地面收集溝收集至貯存槽(T01-1),經查輸送廢水之溝渠(地面收集溝壁)龜裂破損而致廢水疏漏至廠外地面水體,未採取緊急應變措施。 |
是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6,848,4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