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
2018-01-04 (2017-11-09)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含改善之證明文件)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07年03月0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3項 文號:20-107-010005 事由:貴公司於本市永康區從事紙容器生產作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11月9日至貴公司督察,經查貴公司領有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2)操作許可證,惟未依操作許可證內容規定每日記錄原物料、燃料使用量及產品產製量,未每日記錄燃油鍋爐(E201)之原料量、產品量、蒸氣壓力及燃料量。 |
是 訴願駁回 |
限2018-03-0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