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老師畜牧場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管制編號: R9201079
事業名稱: 郭老師畜牧場
事業地址: 臺南市柳營區八老爺段八老爺小段八四三地號
所在工業區: 非屬工業區類
產業類型: 牛飼育業
排放申報類型: 水污染
資料日期: 2024-03-24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中央Open Data資料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逆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09-03-05
(2009-01-07)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8000元整。限改日期:098年02月20日。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098-030012
限2009-02-20前改善 28,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09-03-09
(2009-02-27)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2000元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07條第1項
文號:30-098-030013
不須改善 22,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09-05-27
(2009-03-30)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80000元整。限改日期:098年06月10日。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098-050031
限2009-06-10前改善 180,000
尚未繳款
2012-09-20
(2012-07-19)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01年09月26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1-090017
限2012-09-2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5-10-06
(2015-08-20)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8000元整。限改日期:104年10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4-100010
限2015-10-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8,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6-02-02
(2015-11-19)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98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02月2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5-020003
限2016-02-2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9,8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6-05-05
(2016-03-01)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05月3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5-050011
限2016-05-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6-11
(2018-04-30)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委託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及改善完成證明文件。限改日期:107年07月13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7-060016
事由:貴場從事飼養牛隻畜牧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7年4月30日派員稽查,並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懸浮固體檢驗值272mg/L,標準值150mg/L,未符合畜牧業(二)放流水標準。
限2018-07-1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8-26
(2019-07-14)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9月18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8-080036
事由:本局派員於108年7月14日前往稽查,發現貴場係從事牛隻飼養作業,稽查當時於貴場固液分離機旁見有堆置牛隻排泄物情事,其貯存地點、設施未保持清潔完整,致廢棄物有逸散、滲出、污染地面並散發惡臭之情事。
限2019-09-1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4-06
(2019-12-18)
*違規情節重大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43772元整,限改條件:完成水量自動監測設施、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視設施、連線傳輸設施(以下簡稱自動監測(視)設施)、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子式電度表(以下簡稱電子式電度表)之設置。限改日期:109年04月0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文號:30-109-040002
事由:貴場從事飼養牛隻畜牧業,經本局於108年12月18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場以廢水處理設施旁電箱開關控制沉水式幫浦,將活性污泥池內廢水以藍色塑膠軟管將廢水繞流排放至場前溝渠(地面水體),符合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款所稱繞流排放行為,於未經核准登記之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化學需氧量檢驗值7940 mg/L,標準值450 mg/L,生化需氧量檢驗值1270 mg/L,標準值80 mg/L,懸浮固體檢驗值2440 mg/L,標準值150 mg/L,未符合畜牧業(草食性動物)放流水標準。
限2020-04-0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343,772
已分期已繳清
2020-10-28
(2020-08-27)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及改善完成證明文件,至本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09年12月0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文號:30-109-100027
事由:貴場從事飼養牛隻畜牧業,經本局於109年8月27日派員稽查,並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化學需氧量檢驗值1910 mg/L(標準值450 mg/L),生化需氧量檢驗值354 mg/L(標準值80 mg/L),懸浮固體檢驗值590 mg/L(標準值150 mg/L),未符合畜牧業(草食性動物)放流水標準。
限2020-12-0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05-27
(2021-04-06)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證明文件及自動連續監測(視)確認報告書。限改日期:110年07月23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第1項
文號:30-110-050025
事由:貴場前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本局於109年4月10日環稽字第1090036756號函附109年4月6日環水水裁字第109040040號裁處書限期貴場109年9月28日前完成自動連續監測(視)設施之設置,貴場於109年9月22日申請展延,本局於109年9月26日環水字第1090112755號函同意展延至110年3月27日止在案。 本局於110年4月6日派員前往稽查,發現貴場未完成自動連續監測(視)設施設置。
限2021-07-23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30-111-050007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10-01
(2021-08-04)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委託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及改善完成證明文件,至本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10年10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文號:30-110-100003
事由:貴場從事飼養牛隻畜牧業,經本局110年8月4日派員稽查,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懸浮固體檢驗值702mg/L(標準值150mg/L);化學需氧量檢驗值1,540mg/L(標準值450mg/L);生化需氧量檢驗值349mg/L(標準值80mg/L);未符合畜牧業(草食性動物)放流水標準。
限2021-10-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2-03-02
(2021-11-19)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7714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文號:30-111-030002
事由:貴場從事飼養牛隻畜牧業,經本局110年8月4日派員稽查,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懸浮固體檢驗值702mg/L(標準值150 mg/L);化學需氧量檢驗值1,540mg/L(標準值450mg/L);生化需氧量檢驗值349mg/L(標準值80mg/L);未符合畜牧業(草食性動物)放流水標準;經本局處分限期至110年11月18日前完成改善。本局於110年11月19日於貴場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懸浮固體檢驗值220mg/L(標準值150 mg/L);化學需氧量檢驗值879mg/L(標準值450mg/L);生化需氧量檢驗值187mg/L(標準值80mg/L);未符合畜牧業(草食性動物)放流水標準。
不須改善 7,714
無分期已繳清
2022-05-12
(2021-12-03)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4元整,限改條件:已逾期未完成改善(110年12月3日送達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通知書編號:006035)。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第1項
文號:30-111-050007
事由:貴場前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第1項規定,限期貴場110年3月27日前完成自動連續監測(視)設施之設置,本局於110年4月6日派員前往稽查,發現貴場未完成自動連續監測(視)設施設置,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第1項規定,經本局通知限期至110年11月29日完成改善。本局於110年12月3日前往複查,發現貴場仍未完成自動連續監測(視)設施設置。
不須改善 20,004
無分期已繳清
2022-06-17
(2022-04-27)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第1項
文號:30-111-060011
事由:貴場前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第1項規定,限期貴場110年3月27日前完成自動連續監測(視)設施之設置,本局於110年4月6日派員前往稽查,發現貴場仍未完成自動連續監測(視)設施設置,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第1項規定,經本局通知限期至110年11月29日完成改善,本局於110年12月3日前往複查,發現貴場未完成自動連續監測(視)設施設置,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第1項及同法第46條規定,經本局通知限期至111年2月1日完成改善。 111年4月27日前往複查,發現貴場仍未完成自動連續監測(視)設施設置。
不須改善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