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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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05 (2016-06-21)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09月08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5-080008 |
否 |
限2016-09-0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1-09-09 (2021-07-19)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68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委託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及改善完成證明文件,至本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10年10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文號:30-110-090002 事由:貴場從事飼養豬隻(畜牧業),經本局派員於110年7月19日前往稽查,於貴場放流口採取水樣乙組,檢驗結果(化學需氧量檢驗值2090mg/L,標準值600mg/L);生化需氧量檢驗值309mg/L,標準值80mg/L;懸浮固體檢驗值752 mg/L,標準值150mg/L,未符合畜牧業(非草食性動物)放流水標準。 |
否 |
限2021-10-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6,8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08-29 (2023-07-11)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1400元整,本局於112年8月24日環水字第1120103423號同意,限期改善展延至112年10月15日,並檢具委託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至本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12年10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文號:30-112-080024 事由:臺端從事飼養豬隻畜牧業,經本局於112年7月11日派員稽查,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懸浮固體檢驗1320 mg/L(標準值150mg/L),化學需氧量檢驗值3310 mg/L(標準值600mg/L),生化需氧量檢驗值435 mg/L(標準值80mg/L),未符合畜牧業(非草食性動物)放流水標準。 |
否 |
限2023-10-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1,4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