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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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3 (2023-04-06)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本案於112年4月6日現場開立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通知書編號:007060)限期112年4月6日改善完成,本局於112年5月5日確認改善完成在案。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108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12-060019 事由:貴公司從事食品製造業,經本局於112年4月6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自動監測(視)設施系統,僅能顯示每小時之排放水量,不符合自動監測(視)設施量測及監測紀錄值處理範圍,水量之監測紀錄值為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累計流量之5分鐘差值,未能維持自動監測(視)設施正常操作。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02-01 (2022-08-29)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本局於111年7月22日確認改善完成在案。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9條第4項 文號:30-112-020009 事由:貴公司從事食品製造業,經本局於111年8月29次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廢水處理代理人楊○○於111年5月20日即已離職,遲至111年6月10日始完成專責人員重新設置,未於變動日起15日內向本局申請代理人重新設置。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11-06 (2020-08-26)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829600元整,限改條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並完成水量自動監測設施、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視設施、連線傳輸設施(以下簡稱自動監測(視)設施)、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子式電度表(以下簡稱電子式電度表)之設置。除電子式電度表外,均應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維持正常連線傳輸功能。限改日期:110年04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文號:30-109-110006 事由:貴公司從事食品製造業,經本局於109年8月26日派員稽查,稽查當時天氣大雨,於其廠區周界外雨水排放孔發現數股綠色水源排出,並於排放孔採取水樣一組送驗,現場檢測pH為10.1,該水源系來自貴公司藍藻培養池之清洗閥門排出,檢驗結果化學需氧量檢驗值217 mg/L(標準值100 mg/L),生化需氧量檢驗值52.3 mg/L(標準值30 mg/L),懸浮固體檢驗值90.2 mg/L(標準值30 mg/L),未符合食品製造業放流水標準。 |
否 |
限2021-04-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829,6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