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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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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0 (2025-12-11) *違規情節重大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80000元整。限改日期:115年04月22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5-030032 事由:本局於114年12月11日至貴公司(地址:高雄市岡山區岡山北路二巷55弄8號)稽查固定污染源金屬表面塗裝程序(M01),現場製程操作中。查貴公司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核定內容,浸漆設備(E008)、塗裝烘乾設備(E001、E009、E005)所產生之空氣污染物,應由水洗塔及吸附設備(A009)處理後,經排放管道(P008)排放。惟現場發現上述E008、E001、E009、E005等設備,以未經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核定之排放管道排放空氣污染物,致空氣污染物(甲苯、二甲苯、揮發性有機物、氮氧化物、粒狀污染物)未經水洗塔及吸附設備(A009)處理,逕行由未經許可核定之排放管道排至大氣,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且屬空氣污染防制法第96條第1項第6款規定所稱之情節重大。 |
否 |
限2026-04-2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080,000 分期繳款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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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3 (2018-06-30)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條第3項 文號:20-109-010010 事由:本局105年10月7日高市環局空字第10539321800號函核發貴公司既存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認可文件(申請編號:S1663954-01),第一期程目標年排放量為:粒狀污染物179公斤/年、硫氧化物0公斤/年、氮氧化物299公斤/年及揮發性有機物15,147公斤/年,指定削減量:揮發性有機物797公斤/年,惟貴公司既存固定污染源於旨揭總量管制計畫第一期程結束前,最後完整四季(即106年7月1日至107年6月30日)之揮發性有機物實際排放量為19,095公斤/年,逾揮發性有機物目標年排放量共計3,948公斤/年,即貴公司未依規定削減指定污染物「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條第3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