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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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1 (2021-04-27)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98000元整,自文到起貴公司營運之洗車場之製程程序及廢(污)水處理設施應全部停工。限改日期:111年04月01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放流水標準第2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10-100002 事由:1.本局派員於110年4月27日至貴公司洋洋加油站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放流口處採樣放流水,經檢測化驗後『水質樣品檢驗報告中檢驗項目:懸浮固體濃度檢驗值為206 mg/L(法規限值為50 mg/L)』,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 2.經查貴公司洋洋加油站(原本領有廢(污)水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有效期間:105年6月29日至109年10月20日)未申請許可變更暨展延,已屬未領有許可文件之事業,即逕行排放事業廢水,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之規定。 |
否 |
限2022-04-0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98,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