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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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2 (2023-11-06) |
屏東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8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1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2-120022 事由:從事豬隻飼養作業,所排放廢水經採樣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檢測值942毫克/公升,標準值150毫克/公升;化學需氧量檢測值1550毫克/公升,標準值600毫克/公升),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 |
否 |
限2024-01-30前改善 待改善 |
18,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2-12-15 (2022-09-16) |
屏東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336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1月15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1-120031 事由:從事豬隻飼養作業,所排放廢水經採樣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化學需氧量檢測值2,380毫克/公升,標準值600毫克/公升;懸浮固體檢測值1,680毫克/公升,標準值150毫克/公升;生化需氧量檢測值737毫克/公升,標準值80毫克/公升),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 |
否 |
限2023-01-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3,6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2-06-27 (2022-04-19) |
屏東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42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7月31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1-060045 事由:從事豬隻飼養作業,所排放廢水經採樣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化學需氧量檢測值2,620毫克/公升,標準值600毫克/公升;懸浮固體檢測值5,920毫克/公升,標準值150毫克/公升),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 |
否 |
限2022-07-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42,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1-06-03 (2021-04-21) |
屏東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221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7月0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0-060005 事由:從事豬隻飼養作業,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經採樣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檢測值1460mg/L,標準值150mg/L;化學需氧量檢測值3210mg/L,標準值600mg/L),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 |
否 |
限2021-07-0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2,1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10-07 (2019-12-30) |
屏東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2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09-100003 陳情或撤銷結果:資料鍵入錯誤,重複建檔 事由:分別於108年12月26日及30日派員督察,發現該畜牧場收受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廚餘)再利用,未完成再利用檢核,續以廚餘餵養豬隻,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否 |
限2020-02-17前改善 不須改善 |
12,000 不須繳納 |
2020-06-24 (2020-04-28) |
屏東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即日起應確實記錄獨立電錶用電情形及放流水量,並保留紀錄資料至少5年。限改日期:109年07月06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9-060041 事由:臺端從事豬飼育業,經查發現未記錄獨立電錶用電情形及放流水量,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 |
否 |
限2020-07-0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02-11 (2019-12-26) |
屏東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09-020011 事由:查郭○○經營之瑞泰牧場從事豬隻畜殖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南區督察大隊及本局於108年12月26、30日派員督察,經查該場收受高雄市餐飲事業廢棄物之廚餘至另一場(地號 : 屏東縣萬丹鄉田厝段1017、1017-1地號)蒸煮後,再載運至該場(地號 : 屏東縣萬丹鄉萬興段1404地號)作為養豬飼料,收受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廚餘)再利用,未完成再利用檢核,續以廚餘餵養豬隻,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11-20 (2019-09-20) |
屏東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08-110010 事由:查郭○○經營未通過廚餘再利用檢核之瑞泰牧場(場址:屏東縣萬丹鄉萬興段1404地號),案經本局於108年9月20日前往稽查,發現收受高雄市阿巧碗粿、阿英排骨飯等餐飲業事業廢棄物之廚餘,每月載約6公噸廚餘至另一場蒸煮後,再載運回該場作為養豬飼料,因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申請取得廚餘再利用檢核使用廚餘,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02-23 (2018-08-20) |
屏東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7700元整,應改善放流水水質至符合放流水標準後,始排放於地面水體者。限改日期:108年03月29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文號:30-108-020015 事由:從事豬飼育業,貴畜牧場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經採樣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生化需氧量檢測值442.0 mg/L,標準值80 mg/L),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 |
否 |
限2019-03-2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7,7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