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泰牧場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管制編號: T4602250
事業名稱: 瑞泰牧場
事業地址: 屏東縣萬丹鄉萬興段一四○四地號
所在工業區: 非屬工業區類
產業類型: 豬飼育業
排放申報類型: 水污染;廢棄物
廢棄物解除列管日期: 2019-06-27
資料日期: 2024-04-14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地方環保局資料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3-12-22
(2023-11-06)
屏東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8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1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2-120022
事由:從事豬隻飼養作業,所排放廢水經採樣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檢測值942毫克/公升,標準值150毫克/公升;化學需氧量檢測值1550毫克/公升,標準值600毫克/公升),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
限2024-01-30前改善
待改善
18,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2-12-15
(2022-09-16)
屏東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336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1月15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1-120031
事由:從事豬隻飼養作業,所排放廢水經採樣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化學需氧量檢測值2,380毫克/公升,標準值600毫克/公升;懸浮固體檢測值1,680毫克/公升,標準值150毫克/公升;生化需氧量檢測值737毫克/公升,標準值80毫克/公升),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
限2023-01-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33,6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2-06-27
(2022-04-19)
屏東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42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7月31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1-060045
事由:從事豬隻飼養作業,所排放廢水經採樣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化學需氧量檢測值2,620毫克/公升,標準值600毫克/公升;懸浮固體檢測值5,920毫克/公升,標準值150毫克/公升),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
限2022-07-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42,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06-03
(2021-04-21)
屏東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221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7月0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0-060005
事由:從事豬隻飼養作業,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經採樣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檢測值1460mg/L,標準值150mg/L;化學需氧量檢測值3210mg/L,標準值600mg/L),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
限2021-07-0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2,1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10-07
(2019-12-30)
屏東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2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09-100003
陳情或撤銷結果:資料鍵入錯誤,重複建檔
事由:分別於108年12月26日及30日派員督察,發現該畜牧場收受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廚餘)再利用,未完成再利用檢核,續以廚餘餵養豬隻,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限2020-02-17前改善
不須改善
12,000
不須繳納
2020-06-24
(2020-04-28)
屏東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即日起應確實記錄獨立電錶用電情形及放流水量,並保留紀錄資料至少5年。限改日期:109年07月06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9-060041
事由:臺端從事豬飼育業,經查發現未記錄獨立電錶用電情形及放流水量,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
限2020-07-0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2-11
(2019-12-26)
屏東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09-020011
事由:查郭○○經營之瑞泰牧場從事豬隻畜殖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南區督察大隊及本局於108年12月26、30日派員督察,經查該場收受高雄市餐飲事業廢棄物之廚餘至另一場(地號 : 屏東縣萬丹鄉田厝段1017、1017-1地號)蒸煮後,再載運至該場(地號 : 屏東縣萬丹鄉萬興段1404地號)作為養豬飼料,收受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廚餘)再利用,未完成再利用檢核,續以廚餘餵養豬隻,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不須改善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11-20
(2019-09-20)
屏東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08-110010
事由:查郭○○經營未通過廚餘再利用檢核之瑞泰牧場(場址:屏東縣萬丹鄉萬興段1404地號),案經本局於108年9月20日前往稽查,發現收受高雄市阿巧碗粿、阿英排骨飯等餐飲業事業廢棄物之廚餘,每月載約6公噸廚餘至另一場蒸煮後,再載運回該場作為養豬飼料,因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申請取得廚餘再利用檢核使用廚餘,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2-23
(2018-08-20)
屏東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7700元整,應改善放流水水質至符合放流水標準後,始排放於地面水體者。限改日期:108年03月29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文號:30-108-020015
事由:從事豬飼育業,貴畜牧場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經採樣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生化需氧量檢測值442.0 mg/L,標準值80 mg/L),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
限2019-03-2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7,700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