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6-19 (2019-04-26) |
屏東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7月18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8-060012 事由:從事豬飼育業,所設置廢(污)水處理設施,設置之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電度表,未依規定應每日記錄其累計水量及用電度表數值,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及第66條第2項之規定。 |
否 |
限2019-07-1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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