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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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8 (2019-06-19) |
屏東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應改善放流水水質至符合放流水標準後,始排放於地面水體者。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文號:30-108-080013 事由:從事養豬業,經現場稽查時於放流口進行水質採樣送驗,檢測項目懸浮固體(檢測值158.0 mg/L,標準值150.0 mg/L),檢測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核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09-25 (2017-07-15) |
屏東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應改善設置放流口告示牌,且符合告示牌之設置規定之行為者,應於期限內完成改善或補正。限改日期:106年10月3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53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6-090049 事由:從事豬飼育業,貴畜牧場所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之放流口,有設置未依規定標示放流口告示牌,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 |
否 |
限2017-10-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