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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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7 (2020-02-15) |
屏東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16條第4項 文號:40-109-030008 事由:貴公司為乾燥櫻花蝦產品製造業者,因該產品包裝容器屬應回收平板容器,依法應於首次製造或輸入責任之物日起二個月內,依其責任物項目,分別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經查證環保署列管責任業者系統,未有貴公司登記之紀錄,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6條第4項暨「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第3、4條規定,茲依同法第51條第2項第1款及第63條之1規定裁處如主旨。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