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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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0 (2019-05-31)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88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6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文號:30-108-070002 事由:本案經查貴畜牧場為與詹惠景畜牧場共同申請廢(污)水簡易排放許可之事業,惟本縣環境保護局人員於108年5月31日下午12時15分至貴畜牧場現場稽查,稽查時畜牧場現場操作中,現場於放流口採集水樣4瓶(其中1瓶加酸至pH2以下),現場檢測水溫為29℃、pH為7.18,符合規定,其餘水樣經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其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檢測值為37.5mg/L(放流水標準600mg/L)、懸浮固體檢測值為4.2mg/L(放流水標準150mg/L)、生化需氧量檢測值為3.5mg/L(放流水標準80mg/L),惟於放流口位置旁發現一支未經許可之不明管線且排放廢水中,本縣環境保護局人員於該排放口採集水樣4瓶(其中1瓶加酸至pH2以下),現場檢測水溫為29.2℃、pH為7.33,符合規定,其餘水樣經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其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檢測值為1,680mg/L(放流水標準600mg/L)、懸浮固體檢測值為757mg/L(放流水標準150mg/L)、生化需氧量檢測值為960mg/L(放流水標準80mg/L)皆已超過放流水標準且超過5倍以上屬嚴重違規,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19-06-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88,000 已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