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84555720
管制編號: U91097008593
事業名稱: 東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事業地址:
所在工業區:
產業類型:
排放申報類型:
資料日期: 2020-05-11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地方環保局資料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逆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18-12-07
(2018-11-13)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11月13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文號:40-107-120012
事由:工區出入口未落實車輛車輪清洗作業,導致進出工區車輛因車輪夾帶泥土污染工區前方(龜山區文工一路工地前)道路,致污染路面。
限2018-11-1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3,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5-06
(2019-04-17)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5月1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2款
文號:23-108-050001
事由:現勘場址為機場捷運公共工程第六標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租借東鈺公司,作為材料堆置場(泥土、石頭、垃圾)。場邊內物料為他處營建工程所產生之粉粒狀物,廢棄物料堆置,而無適當防制措施,致引起污染空氣,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規定,予以告發。
限2019-05-1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8-18
(2020-06-08)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
文號:30-109-080013
事由:貴公司進行工程進行河段屬已公告丁類水體者,經本局於上下游各10公尺採水送驗,其上、下游水質變化大於百分之50,屬公告之足使水污染行為。

訴願駁回
不須改善 105,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8-20
(2020-06-17)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5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6月2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
文號:30-109-080019
事由:貴公司進行蝕溝工程施工中,工程進行河段屬丁類水體,經於上游10公尺及下游10公尺處採集水樣檢驗,檢驗結果:上游河段懸浮固體41.2mg/L、下游河段懸浮固體312mg/L,上、下游水質變化率大於50%,屬公告之足使水污染行為。

訴願駁回
限2020-06-29前改善
待改善
125,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8-26
(2020-06-30)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4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
文號:30-109-080028
事由:貴公司進行蝕溝工程施工中,工程進行河段屬丁類水體,經於上游10公尺及下游10公尺處 採集水樣檢驗,檢驗結果:上游河段懸浮固體57mg/L、下游河段懸浮固體239mg/L,上 、下游水質變化率大於50%,屬公告之足使水污染行為。

訴願駁回
不須改善 145,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11-19
(2020-08-23)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
文號:30-109-110033
事由:貴公司承攬「機場捷運A7站地區區段徵收公共工程」,稽查時現場進行河床整治工程施工中,工程進行河段屬丁類水體,經於上游10公尺及下游10公尺處採集水樣檢驗,檢驗結果:上游河段懸浮固體59.7mg/L、下游河段懸浮固體954mg/L,上、下游水質變化率大於50%,屬公告之足使水污染行為。
不須改善 1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12-18
(2020-06-16)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5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7月1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
文號:30-109-120024
事由:貴公司承攬「機場捷運A7站地區區段徵收公共工程」第六標之滯洪池維護排水、柯厝坑溪防洪工程及邊坡整治作業,使用機械清淤及澆繞水泥邊坡,因無設置水污染防治之措施及作業(如設置抽水坑、泥水分離設施、沉澱池、濁水預防框架等),致使工程作業之泥漿及水泥等污染河川,經於施工處上游端10公尺及下游端處分別採集水樣檢驗,檢驗結果:上游河段懸浮固體29.0mg/L;下游河段懸浮固體700.0mg/L,其上、下游水質變化大於60%,屬公告之足使水污染行為。
限2020-07-16前改善
待改善
65,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2-12-13
(2022-11-22)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文號:21-111-120116
事由:查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307-BQ、自用大貨車)於111年11月22日行經「林口長庚紀念醫院、郵政物流與華亞科技園區空氣品質維護區」,且於本府查證日前一年內,非排煙檢測合格之車輛,核已違反「林口長庚紀念醫院、郵政物流與華亞科技園區空氣品質維護區及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7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00元罰鍰。
不須改善 5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01-07
(2022-09-01)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元整,依行政程序法第103條第5項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第1項
文號:21-112-012660
事由:車輛逾規定期限未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
不須改善 500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