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94025264
管制編號: U9505795
事業名稱: 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
事業地址: 花蓮縣吉安鄉光華村一○○號
所在工業區: 非屬工業區類
產業類型:
排放申報類型:
資料日期: 2024-03-24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地方環保局資料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正向排序
2020-09-14
(2020-08-01)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950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10月05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9-090006
事由:本案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9年8月1日至貴公司花蓮廠(光華一街與華城八街處)周界進行異味污染物採樣,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異味官能測定法-三點比較式嗅袋法」測定,測定結果顯示周界異味濃度為618,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採樣點所在區域之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50之限制,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同法第62條規定。
限2020-10-0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9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2-01-21
(2021-10-19)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8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2月1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1-010002
事由:本案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0年10月19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紙漿製造程序(M02)之LK5排放管道P002,進行異味污染物稽查採樣,並送本縣環境保護局經認證之異味官能測定室,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異味官能測定法,經測定結果顯示排放管道P002異味污染物濃度為13,030,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規定之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4,000之限制,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第62條規定。
限2022-02-1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8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03-05
(2020-12-22)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9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3月2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0-030002
事由: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派稽查人員於109年12月22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紙漿製造程序(M02)之排放管道P002(LK-5)進行異味污染物採樣,並送本縣環境保護局經認證之異味官能測定室,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異味官能測定法-三點比較式嗅袋法」測定,測定結果顯示排放管道異味濃度為17378,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採樣點所在區域之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4000之限制,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及同法第62條規定。
限2021-03-2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9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2-01-22
(2021-10-23)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78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2月2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1-010003
事由:本案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0年10月23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紙漿製造程序(M02)之RB鍋爐排放管道P003,進行異味污染物稽查採樣,並送本縣環境保護局經認證之異味官能測定室,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異味官能測定法,經測定結果顯示排放管道P003異味污染物濃度為7,330,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規定之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4,000之限制,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第62條規定。
限2022-02-2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78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8-13
(2020-05-20)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4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10月30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9-080002
事由:本案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9年5月20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紙漿製造程序(M02)之排放管道P006,進行異味污染物稽查採樣,委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公司執行採樣及分析作業,在當日17時53分至17時55分採樣之樣品,經測定結果顯示排放管道P006異味污染物濃度為3,090,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規定之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2,000之限制。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同法第62條規定。
限2020-10-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4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4-01-15
(2023-10-18)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39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2月0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3-010007
事由:本案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2年10月18日至貴公司花蓮廠(華城八街與光華一街路口往南50公尺處)周界進行異味污染物採樣,以環境部(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異味官能測定法-三點比較式嗅袋法」測定,測定結果顯示周界異味濃度為125,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採樣點所在區域之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50之限制,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同法第62條規定。
限2024-02-06前改善
待改善
39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9-10
(2019-07-12)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10月0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8-090002
事由: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派稽查人員於108年7月12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紙漿製造程序(M02)之排放管道P003(RB4)進行異味污染物採樣,並送本縣環境保護局經認證之異味官能測定室,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異味官能測定法-三點比較式嗅袋法」測定,測定結果顯示排放管道異味濃度為9770,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採樣點所在區域之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4000之限制,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及同法第62條規定。

訴願駁回
限2019-10-0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07-14
(2021-06-10)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240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8月0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0-070007
事由:本案經本縣花蓮縣環境保護局於110年6月10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紙漿製造程序(M02)之排放管道P007,進行異味污染物稽查採樣,委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公司執行採樣及分析作業,於當日11時11分至11時13分採樣之樣品,經測定結果顯示排放管道P007異味污染物濃度為2,320,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規定之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2,000之限制。
限2021-08-0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4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8-29
(2019-06-12)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9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8-080003
事由:本案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8年6月12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紙漿製造程序(M02)之排放管道P003(RB3),進行異味污染物稽查採樣,其係委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公司-東典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執行採樣作業,其後亦由該公司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異味污染物官能測定法-三點比較式嗅袋法」測定。其中於稽查當日9時48分至9時50分採樣之樣品,經測定結果顯示排放管道P003(RB3)異味污染物濃度為5500,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規定之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4000之限制。

訴願駁回
限2019-09-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2-11-30
(2022-08-08)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12月2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1-110001
事由:本案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1年8月8日至貴公司花蓮廠周界進行異味污染物採樣,並送本縣環境保護局經認證之異味官能測定室,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異味官能測定法,測定結果顯示周界異味濃度為67,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採樣點所在區域之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50之限制,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同法第62條規定。
限2022-12-2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4-01-15
(2023-09-27)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2月0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3-010006
事由:本案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2年9月27日至貴公司花蓮廠(於側門地磅站旁)周界進行異味污染物採樣,以環境部(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異味官能測定法-三點比較式嗅袋法」測定,測定結果顯示周界異味濃度為62,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採樣點所在區域之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50之限制,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同法第62條規定。
限2024-02-06前改善
待改善
1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4-01
(2020-02-27)
花蓮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5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9-040001
事由:經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109年2月27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稽查,經查於廠內二號堆置場未列入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內,比對Google地圖顯示堆置面積約達10,500平方公尺,現場高度超過2公尺以上,初估堆置體積達21,000立方公尺,另查貴廠事業廢棄物無機污泥貯存申報量高達30萬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同法第62條規定。
限2020-05-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