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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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18 (2014-05-02)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12條 文號:40-103-060002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6-02-03 (2015-12-15)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 文號:40-105-010010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12-21 (2017-10-17)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 文號:40-106-120002 事由:本局106年10月16日接獲陳情,經查台端(光華肥料有限公司),貴公司所屬貯存區發現現有機質肥料腐熟堆置區,大量有機性污泥及木屑因連日大雨溢流貯存區外至省道11丙道路旁,業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規定: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或處理方法及設施,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前項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12-06 (2018-07-12)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14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4項 文號:30-107-120004 事由:防溢堤破洞,廢(污)水繞流排放。 |
是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1,14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12-11 (2017-10-16)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294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文號:30-107-120005 事由:本縣環境保局於106年10月16日至貴公司及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廠稽查時,稽查是日天氣晴朗,貴公司及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廠區外(台11丙線100~500公尺)有廢(污)水自廠內向外(台11丙)馬路旁排放至水溝,非由本府所核准登記之收集、處理單元、流程,並由核准登記之放流口排放,且經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貴公司及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廠區外水溝排水口採集該廢(污)水水樣4瓶,並於現場檢測水溫為32.5℃及pH為6.88等2項符合標準,其餘水樣經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後,其生化需氧量為492mg/l(標準值:30 mg/l)、化學需氧量為3880mg/l(標準值:150 mg/l)、懸浮固體為2030mg/l(標準值:50 mg/l)及真色色度為5970(標準值:550)等4項之檢測結果皆超過放流水標準。 |
是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 |
不須改善 |
2,940,000 不須繳納 |
2019-06-13 (2017-10-16) *違規情節重大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27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8-060001 事由:經查貴公司與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廠係屬共同處理,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106年10月16日至貴公司稽查時,現場廢水排放中,廠區外(台11丙線100~500公尺)有污水自廠內向外(台11丙)馬路旁排放至水溝(已拍照及攝影存證),現場除污水外尚有疑似污泥自廠內排出並擴散至廠區圍牆旁;稽查是日(106年10月16日)天氣晴朗,依據貴公司人員表示廠區外之廢(污)水應係因106年10月14日至10月15日連日大雨所致,由於肥料堆置區淹水,廠區內水溝堵塞致雨水漫流出廠區外。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廠外水溝排水口採集水樣4瓶,並於現場檢測水溫為32.5℃及pH為6.88等2項符合標準,其餘水樣經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後,其生化需氧量為492mg/l(標準值:30 mg/l)、化學需氧量為3880mg/l(標準值:150 mg/l)、懸浮固體為2030mg/l(標準值:50 mg/l)及真色色度為5970(標準值:550)等4項之檢測結果皆超過放流水標準。 |
是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有疏失_適用法令錯誤 |
不須改善 |
2,730,000 不須繳納 |
2019-12-25 (2017-10-16)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68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30-108-120001 事由:經查貴公司與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廠係屬共同處理,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106年10月16日至貴公司稽查時,現場廢水排放中,廠區外(台11丙線100~500公尺)有污水自廠內向外(台11丙)馬路旁排放至水溝(已拍照及攝影存證),現場除污水外尚有疑似污泥自廠內排出並擴散至廠區圍牆旁;稽查是日(106年10月16日)天氣晴朗,依據貴公司人員表示廠區外之廢(污)水應係因106年10月14日至10月15日連日大雨所致,由於肥料堆置區淹水,廠區內水溝堵塞致雨水漫流出廠區外。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廠外水溝排水口採集水樣4瓶,並於現場檢測水溫為32.5℃及pH為6.88等2項符合標準,其餘水樣經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後,其生化需氧量為492mg/l(標準值:30 mg/l)、化學需氧量為3880mg/l(標準值:150 mg/l)、懸浮固體為2030mg/l(標準值:50 mg/l)及真色色度為5970(標準值:550)等4項之檢測結果皆超過放流水標準。 |
否 | 不須改善 |
1,68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