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8-26 (2019-02-23) |
花蓮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自109年08月14日起停止作為、停止貯存、停工、停產。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09-080003 事由:本縣環境保護局分別於108年2月23日及109年2月21日至貴牧場巡查,現場飼養豬隻800頭且魚池面積約10甲,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事業,惟貴牧場尚未取得相關廢(污)水排放許可證,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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